飛航時間及起落次數限度規定


FOM 6-12 Rev.7
(五)
            (1) 夜間起飛執勤時間縮減 2 小時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(2) 夜間執勤超過 10 小時或起落超過二次(含),必須以加強組員派遣。

上述條文之第二項已經消失!
公司為節省人力,抹煞當初訂定本條款係基於疲勞飛安之初衷,且在取消之過程中,毫無對疲勞與飛安作討論,各主管皆蓋章且無一人異議。特別是此條款當初是為照顧 AB6 人員執行包機之辛苦與疲勞,AB6 總機師卻毫無意見。

按這裡看該取消規定之簽呈原本


另該規定中規定執勤時間雙組員為 24 小時,加強組員 18 小時。
若今一以加強組員派遣之任務,因故造成延誤 6 小時,此時決定使用該任務名單中 ACM 之人員,形成雙組員派遣。則執勤限度是應以初始派遣人數為準或 24 小時?若為 24 小時,則最初之 6 小時只有三人工作且 ACM 組員只有之 1/2 飛行加給!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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